环保部地下水监测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64-2020
代替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groundwater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 0 2 0 - 1 2 - 0 1 发 布 2 0 2 1 - 0 3 - 0 1 实 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目 次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监测井建设及报废相关记录表格....................................................................2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水样保存、容器的洗涤和采样体积技术指标...............................................3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污染源地下水中的潜在特征项目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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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环境, 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 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
——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
——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自2021 年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ell
为准确把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分布变化情况而设立的监
地下水补给区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
地下水径流区 groundwater runoff zone
风化裂隙水 weathering fissure water
4.1.1 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4.1.2 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4.1.3.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当前科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实际采样的 可行性,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
4.1.4 定期(如每 5 年)对地下水质监测网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价,根据最新情况对地下水质监测网进行优化调整。
4.2.2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点布设,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并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纳入监测。
4.2.4.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 水饮用水源地,需增加主开采层地下水的监测点。
4.2.6裂隙发育区的监测点尽量布设在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上。
4.2.7.可以选用已有的民井和生产井或泉点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但须满足地下水监测设计的要求。
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参照 DZ/T 0308 相关要求执行。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面积小于 50 km2 时,水质监测点不少于 7 个;面积为50 km2~100 km2 时,监测点不得少于10 个;面积大于100 km2 时,每增加25 km2 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按网格法布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内。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岩溶主管道上水质监测点不少于 3 个,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 2 km 布设 2 个监测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 2 km 布设 1 个监测点。
1)对照监测点布设1 个,设置在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布设5 个,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设不少于3 个,在
3)工业集聚区内部监测点要求 3~5 个/10 km2,若面积大于100 km2 时,每增加
15 km2 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布设在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同
类型污染源布设 1 个监测点,工业集聚区内监测点布设总数不少于3 个。
1)对照监测点布设1 个,设置在工业企业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2)污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3)工业企业内部监测点要求 1~2 个/10 km2,若面积大于 100 km2 时,每增加 15 km2 监测点至少增加 1 个;监测点布设在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区域。
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3)尾矿库下游30 m~50 m 处布设 1 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
1)对照监测点布设2 个,设置在矿山影响区和尾矿库影响区上游边界30 m~50 处;
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
3) 尾矿库下游 30 m~50 m 处设置 1 个监测点,以评价尾矿库对地下水的影响;
4)采矿区与分选区分别设置 1 个监测点以确定其是否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如果地下水已污染,应加密布设监测点,以确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围。
a)地下水流向清楚时,污染扩散监测点至少1 个,设置在地下水下游距离埋地油罐5 m~30 m 处;
b)地下水流向不清楚时,布设3 个监测点,呈三角形分布,设置在距离埋地油罐5 m~30 m 处。
1)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再生水农用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
2)污染扩散监测点布设不少于6 个,分别在再生水农用区两侧各1 个,再生水农用区及其下游不少于 4 个;
3)面积大于100 km2 时,监测点不少于20 个,且面积以100 km2 为起点每增加15 km2,监测点数量增加 1 个。
1)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
2)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个;
3)若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面积大于1 km2,在场区内监测点数量增加2 个。
a)对照监测点布设 1 个,设置在高尔夫球场地下水流向上游边界处;
b)污染扩散监测点不少于3 个,地下水下游及两侧的地下水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 个;
a)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3 个监测点,根据地下河的分布及流向,在地下河的上、中、下游布3 个监测点,分别作为对照监测点、污染监测点及污染扩散监测点;
b)岩溶发育完善,地下河分布复杂的,根据现场情况增加2~4 个监测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大于 2 km 布设 2 个点,一级支流管道长度小于2 km 布设1 个点。
4.3.3.4 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参照 GB 18598 相关要求执行。
4.3.3.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参照 GB 16889 相关要求执行。
4.3.3.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参照GB 18599 相 关要求执行。
4.3.3.7 其他类型污染源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可参照以上方法。
5.1.1.1.环境监测井建设应遵循一井一设计,一井一编码,所有监测井统一编码的原则。在充分搜集掌握拟建监测井地区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设计。
5.1.1.2.监测井建设深度应满足监测目标要求。监测目标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须做好止水,监测井滤水管不得越层,监测井不得穿透目标含水层下的隔水层的底板。
5.1.1.3.监测井的结构类型包括单管单层监测井、单管多层监测井、巢式监测井、丛式监 测井、连续多通道监测井。
5.1.1.4 监测井建设包括监测井设计、施工、成井、抽水试验等内容,参照DZ/T 0270 相关要求执行。
a)监测井所采用的构筑材料不应改变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即不能干扰监测过程中对地下水中化合物的分析;
b)施工中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做到清洁生产文明施工。避免钻井过程污染地下水;
c) 监测井取水位置一般在目标含水层的中部,但当水中含有重质非水相液体时,取水位置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的顶部;水中含有轻质非水相液体时,取水位置应在含水层的顶部;
d)监测井滤水管要求,丰水期间需要有 1 m 的滤水管位于水面以上;枯水期需有1 m的滤水管位于地下水面以下;
e)井管的内径要求不小于50 m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
f)井管各接头连接时不能用任何粘合剂或涂料,推荐采用螺纹式连接井管;
g)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洗井,保证监测井出水水清砂净。常见的方法包括超量 抽水、反冲、汲取及气洗等;
h)洗井后需进行至少 1 个落程的定流量抽水试验,抽水稳定时间达到 24 h 以上,待水位恢复后才能釆集水样。
5.1.2.1 为保护监测井,应建设监测井井口保护装置,包括井口保护筒、井台或井盖等部分。监测井保护装置应坚固耐用、不易被破坏。
5.1.2.3 无条件设置水泥平台的监测井可考虑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
环境监测井宜设置统一标识,包括图形标、监测井铭牌、警示标和警示柱、宣传牌等部 分,相关要求参见附录 A。
5.1.4.2 监测井归档资料包括监测井设计、原始记录、成果资料、竣工报告、验收书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a)选择的监测井井位应在调查监测的区域内,井深特别是井的采水层位应满足监测设计要求;
b)选择井管材料为钢管、不锈钢管、PVC 材质的井为宜,监测井的井壁管、滤水管和沉淀管应完好,不得有断裂、错位、蚀洞等现象。选用经常使用的民井和生产井;
c)井的滤水管顶部位置位于多年平均最低水位面以下1 m。井内淤积不得超过设计监测层位的滤水管 30%以上,或通过洗井清淤后达到以上要求;
f)应详细掌握井的结构和抽水设备情况,分析井的结构和抽水设备是否影响所关注的地下水成分。
以调查、走访的方式,充分调研、收集监测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收集区域内监 测井数量及类型、钻探、成井等资料;初步确定待筛选的监测井。
对初步确定的待筛选监测井进行现场踏勘,获取备选监测井的水位、井深、出水量以及 现场的其他有关信息。
对筛选出来的监测井应填写环境监测井基本情况表(参见附录 B 表 B.4)。
5.3.1.1 对每个监测井建立环境监测井基本情况表,监测井的撤销、变更情况应记入原监测井的基本情况表内,新换监测井应重新建立环境监测井基本情况表。
5.3.1.2 每年应指派专人对监测井的设施进行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
5.3.1.3 每年测量监测井井深一次,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应及时清淤。
5.3.1.4 每2 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 1 m 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 15 min 时,应进行洗井。
5.3.1.5 井口固定点标志和孔口保护帽等发生移位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b) 第二种情况:由于设置不当造成地下水交叉污染的监测井(如污染源贯穿隔水层造 成含水层混合污染的监测井);
c) 第三种情况:经认定监测功能丧失的监测井(如监测对象不存在、监测任务取消等 情况);
d)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况的监测井,可直接认定需要进行报废,对于第三种情况的监 测井,需要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井功能评估不可继续使用后,才可报废。
a) 基本资料收集开始监测井报废操作前应收集一些基本资料。包括:监测井地址、管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监测井型式及材质,井径及孔径,井深及地下水水位,滤水管长度及开孔区间,监测井结构 图,地层剖面图等。
b) 现场踏勘 执行报废操作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填写环境监测井报废现场踏勘表(参见附录 B 表 B.5)
c) 井口保护装置移除水泥平台式监测井:移除警示柱、水泥平台、井口保护筒及地面上的井管等相关井体外部的保护装置。
报废过程中应填写环境监测井报废监理记录表(参见附录 B 表 B.6)。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报废井,可以采用直接灌浆法进行报废。对于第二、三种情况的报废井,必须先将井管及周围环状滤料封层完全去除,再以灌浆封填方式报废。封填前应先计算井孔(含扩孔)体积,以估算相关水泥膨润土浆及混凝土砂浆等封填材料的用量。
完成灌浆后,应于 1 周内再次检查封填情况,如发现塌陷应立即补填,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报废完成后应将现场复原,相关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并填写环境监测井报废完工表(参 见附录 B 表 B.7)。
f) 报废验收 报废完成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相关材料,申请报废验收。
常用地下水采样器具有气囊泵、小流量潜水泵、惯性泵、蠕动泵及贝勒管等,应当依据 不同的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实际井深和采样深度选取合适的采样器具,保证能取到有代表性地下水样品。
地下水采样器具应能在监测井中准确定位,并能取到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采样器具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HJ 494 中的规定。常见采样器具及其适用的监测项目参见附录 C 表 C.1。
水样容器不能受到沾污;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容器不应与待测组分发 生反应;能严密封口,且易于开启。
水样容器选择和洗涤方法参见附录D。附录D 中所列洗涤方法指对在用容器的一般洗涤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作更充分的清洗,水样容器使用应做到定点、定项。
若需对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等项目进行现场监测,应在实验室内准备好所需的仪器设备,并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性能正常,符合使用要求。
依据具体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监测井使用功能,结合当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际情 况,争取用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达到全面反映调查对象的地下水 水质状况、污染原因和迁移规律的目的。
不同监测对象的地下水采样频次见表 1,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当地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适当增加采样频次。
a)地下水水质监测通常在采样前应先测地下水水位(埋深水位)和井水深度。井水深度可按公式(1)计算:
b)地下水水位测量主要测量静水位埋藏深度和高程,高程测量参照 SL 58 相关要求执行;
c)手工法测水位时,用布卷尺、钢卷尺、测绳等测具测量井口固定点至地下水水面垂直距离,当连续两次静水位测量数值之差在±1 cm/10 m 以内时,测量合格,否则需要重新测量;
d)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自记水位仪、电测水位仪或地下水多参数自动监测仪进行水位测量;
f)每次测量水位时,应记录监测井是否曾抽过水,以及是否受到附近井的抽水影响。
a) 地下水样品一般要采集清澈的水样。如水样浑浊时应进一步洗井,保证监测井出水水清砂净;
c)采集水样后,立即将水样容器瓶盖紧、密封,贴好标签,标签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一般包括采样日期和时间、样品编号、监测项目等;
d)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漏采,应立即重采或补采。
a)用刷子刷洗、空气鼓风、湿鼓风、高压水或低压水冲洗等方法去除黏附较多的污物;
e)当采集的样品中含有金属类污染物时,应用 10%硝酸冲洗,然后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
f)当采集含有有机污染物水样时,应用有机溶剂进行清洗,常用的有机溶剂有丙酮、己烷等;
6.3.7.1 采样过程中采样人员不应有影响采样质量的行为,如使用化妆品,在采样、样品分装及密封现场吸烟等。监测用车停放应尽量远离监测点,一般停放在监测点(井)下风向50 m以外。
6.3.7.2 地下水水样容器和污染源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地下水水样容器应按监测井号和测定项目,分类编号、固定专用。
6.3.7.3 注意防止采样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采集不同监测点(井)水样时需清洗采样设备。
6.3.7.4 同一监测点(井)应有两人以上进行采样,注意采样安全,采样过程要相互监护,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3.7.5 在加油站、石化储罐等安全防护等级较高的区域采集水样时,要注意现场安全防护。
6.3.7.6 对封闭的生产井可在抽水时从泵房出水管放水阀处采样,采样前应将抽水管中存水放净。
6.3.7.7 对于自喷的泉水,可在涌口处出水水流的中心采样;采集不自喷泉水时,将停滞在抽水管的水汲出,新水更替之后,再进行采样。
6.3.7.8 洗井及设备清洗废水应使用固定容器进行收集,不应任意排放。
6.4.1 现场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同时还应测定气温、描述天气状况和收集近期降水情况。
6.4.2 所有现场监测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并定期维护。布卷尺、钢卷尺、测绳等水位测具(检定量具为 50 m 或 100 m 的钢卷尺),其精度必须
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误差规定。水温计、气温计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 0.2℃,最大误差在±0.2℃以内。
pH 计、电导率仪、浊度计和轻便式气象参数测定仪应满足测量允许的误差要求。目视比浊法和目视比色法所用的比色管应成套。
地下水采样记录包括采样现场描述和现场测定项目记录两部分,可按附录 E.1 的格式设计统一的采样记录表。每个采样人员应认真填写地下水采样记录,字迹应端正、清晰,各栏内容填写齐全。
7.1.1 样品采集后应尽快运送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的要求,按附录D 的要求在样品中加入保存剂。
7.1.2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照射,并置于4℃冷藏箱中保存,气温异常偏高或偏低时还应采取适当保温措施。
7.1.3 水样装箱前应将水样容器内外盖盖紧,对装有水样的玻璃磨口瓶应用聚乙烯薄膜覆盖瓶口并用细绳将瓶塞与瓶颈系紧。
7.1.4 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尽量装在同一箱内,与采样记录或样品交接单逐件核对,检查 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箱。
7.2.3 当样品有异常,或对样品是否适合测试有疑问时,样品管理员应及时向送样人员或采样人员询问,样品管理员应记录有关说明及处理意见,当明确样品有损坏或污染时须重新采样。
7.2.4 样品管理员确定样品符合样品交接条件后,进行样品登记,并由双方签字,样品交接登记表参见附录E 表E.2。
7.2.5 样品管理员负责保持样品贮存间清洁、通风、无腐蚀的环境,并对贮存环境条件加 以维持和监控。
7.2.6 样品贮存间应有冷藏、防水、防盗和门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安全性。
7.2.7 样品流转过程中,除样品唯一性标识需转移和样品测试状态需标识外,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随意更改样品唯一性编号。分析原始记录应记录样品唯一性编号。
7.2.8 在实验室测试过程中由测试人员及时做好分样、移样的样品标识转移,并根据测试状态及时作好相应的标记。
7.2.9 地下水样品变化快、时效性强,监测后的样品均留样保存意义不大,但对于测试结果异常样品、应急监测和仲裁监测样品,应按样品保存条件要求保留适当时间。留样样品应有留样标识。
8.1.2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以 GB/T 14848 常规项目为主,可根据地下水饮用水 源环境状况和具体环境管理需求,增加其它非常规项目。
8.1.3 区域地下水监测项目参照 DZ/T 0308 相关要求确定。
8.1.4 污染源的地下水监测项目以污染源特征项目为主,同时根据污染源的特征项目的种类,适当增加或删减有关监测项目。不同行业的特征项目可根据附录 F 确定,但不仅限于附录F 表所列监测项目。
8.1.5 矿区或地球化学高背景区和饮水型地方病流行区,应增加反映地下水特种化学组分天然背景含量的监测项目。
8.1.6 地下水环境监测时的气温、地下水水位、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等监测项目为每次监测的现场必测项目。
8.1.7 实际调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应根据地下水污染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尤其是特征项目以及背景项目的调查。
8.1.8 所选监测项目应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行业监测技术规范、行业统一分析方法。
8.2.2 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时,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按照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满足地下水环境监测要求。
8.2.3 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规定的地下水标准限值。
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包括分析试剂配制记录、标准溶液配制及标定记录、校准曲线记录、各监测项目分析测试原始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等,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各类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表。
9.1.2.1 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
9.1.2.2 应在测试分析过程中及时、真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得事后补填或抄填。
9.1.2.3 对于记录表格中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栏,应用“/”标记。
9.1.2.5 对于测试分析过程中的特异情况和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应记录在备注栏内或记录 表旁边。
9.1.2.6 记录测量数据时,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的刻度,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测试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误差表达方式应符合有关误差理论的规定。
9.1.2.7 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记录应转换成法定计量单位的表达,并记录换算公式。
9.1.2.8 测试人员应根据标准方法、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作必要的数据处理。在数据处理时,发现异常数据不可轻易剔除,应按数据统计规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9.1.3.1 一组监测数据中,个别数据明显偏离其所属样本的其余测定值,即为异常值。对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参照GB/T 4883 相关要求。
9.1.3.2 地下水监测中不同的时空分布出现的异常值,应从监测点周围当时的具体情况(地质水文因素变化、气象、附近污染源情况等)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用统计检验方法来决定舍取。
9.2.1.1 由有效数字构成的数值,其倒数第二位以上的数字应是可靠的(确定的),只有末位数字是可疑的(不确定的)。对有效数字的位数不能任意增删。
9.2.1.3 在一系列操作中,使用多种计量仪器时,有效数字以最少的一种计量仪器的位数表示。
9.2.1.4 分析结果的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位数,不能超过方法检出限的有效位数。
近似值相加减计算时,其和或差的有效数字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同。运算过程中,可以多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近似值相乘除计算时,所得积与商的有效数字位数,与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相同。运算过程中,可先将各近似值修约至比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最后将计算结果按上述规则处理。
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数值的平均值时,其有效位数可增加一位。
9.3.1 监测结果的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2 监测结果表示应按 8.2 分析方法的要求来确定。
9.3.3 平行双样测定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时,则用其平均值表示测定结果。
9.3.4 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值,并在其后加标志位 L。
从事地下水监测的组织机构、监测人员、现场监测仪器、实验室分析仪器与设备等按
RB/T 214 和HJ 630 的有关内容执行。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切实掌握地下水采样技术,熟知采样器具的使用和样品固定、保存和运输条件等。
采样前,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应按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保存剂应进行空白试验,其纯度和等级须达到分析的要求。
每批次水样,应选择部分监测项目根据分析方法的质控要求加采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和全程序空白样,样品数量较少时,每批次水样至少加采1 次现场平行样和全程序空白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当现场平行样测定结果差异较大,或全程序空白样测定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应仔细 检查原因,以消除现场平行样差异较大、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必要时重新采样。
每批水样分析时,应同时测定实验室空白样品,当空白值明显偏高时,应仔细检查原因,以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10.3.2.1 用校准曲线定量时,必须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是否正常,必要 时进行校准曲线斜率、截距的统计检验和校准曲线的精密度检验。控制指标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确定。
10.3.2.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原子荧光 法、气相色谱-质谱法和等离子体质谱法等仪器分析方法校准曲线的制作必须与样品测定同时进行。
精密度可采用分析平行双样相对偏差和一组测量值的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等来控制。监测项目的精密度控制指标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确定。
平行双样可以采用密码或明码编入。每批水样分析时均须做10%的平行双样,样品数较小时,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份样品的平行双样。
一组测量值的标准偏差和相对标准偏差的计算参照HJ 168 相关要求。
对于受污染的或样品性质复杂的地下水,也可采用测定加标回收率作为准确度控制手段。相对误差和加标回收率的计算参照HJ 168 相关要求。
采用实验室能力验证、方法比对测试或质量控制考核等方式进行实验室间比对,证明各实验室间的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11.1.2 收集、核查、整理好的原始资料及时提交监测报表(或报告)编制人,作为编制监测报表(或报告)的唯一依据。
11.1.3 整理好的原始资料与相应的监测报表(或报告)一起装订成册,存档,妥善保管。
监测井铭牌用于记录监测井的部分基本信息,便于使用者、管理者、普通人员对监测井信息的了解。
警示行人、车辆等此处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需远离,不得擅自破坏、损害、变更。警示标和警示柱只设立于水泥平台式井口保护装置附近。
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宣传牌设立于水泥平台式井口保护装置附近。
图 A.1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图形标示意图
铭牌包含井编号、经纬度、井深、建井日期、滤水管长度及深度、井顶高程、地下水水位、建井单位及联系电话、管理单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铭牌左上角加制二维码,二维码包
采用告示牌的形式,上部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图形标,下部书写“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禁止破坏,违者必究。监督电话:xxx”,提示人群对其进行保护。警示标采用蓝色底色。警示标示意图见图 A.2。
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设计宣传牌上的文字,如“保护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人人有责”等,图形采用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图形标。
设立在监测井附近5 m 区域内明显位置,并添加地下水监测井图形标。
A.3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标识设立位置A.3.1 标识设立位置
对于井口保护装置为水泥平台式的环境监测井,铭牌设立于水泥台中间位置;对于井口保护装置为井盖式的环境监测井,铭牌设立于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井盖的背面。铭牌采用钻孔打钉方式固定。
警示标固定于水泥平台式井口保护装置周边 1 m 区域内;警示柱设立于水泥平台的四个角,其中高出水泥平台 0.5 m,埋在水泥平台下 0.5 m。
图 A.3 地下水监测井警示标图示及尺寸
图 A.4 地下水监测井警示柱图示及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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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管和提水泵材料:PTFE(聚四氟乙烯)、碳钢、低碳钢、镀锌钢材和不锈钢。提水泵类型:采用正压泵(例如潜水泵)。出水口条件:不能在沉淀罐、水塔等设施之后采样;提水泵排水管上需带有阀门,且距离井位不能超过30 m。
如果泵的排水管上安装有带阀门的支管,但排水口与支管相距不足 2 m,则应在排水口连接一段延伸管,使排水口与采样支管的距离延伸至2 m 以上(如图 C.1 所示)。
如果泵的排水管上没有支管,但泵的排水口距离井口较近(例如农灌井),则应在泵口上连接一支管上带阀门的三通管件(不锈钢或PTFE 材质),连接管路采用内衬PTFE 的PE 软管(如图 C.2 所示)。
图 C.2 采样管路连接示例 2
采样前必须排出井孔中的积水(清洗)。清洗完成的条件是:所排出的水不少于三倍井孔积水体积且水质指示参数达到稳定。
如套管和提水泵材料为PVC 和HDPE(高密度聚乙烯),采集有机物分析样品时,应冲洗30 min 以上。
如果出水口不具备阀门,则需在出水口处加分流管采样。观察采样软管中部的玻璃管,不得有气泡存在,否则通过调节采样支路阀门消除气泡。调整采样支路阀门使采样支管出水流量为 0.2 L/min~0.5 L/min。排水达到水质稳定条件后,取下流动池,准备采样。现场工作人员注意事项:不得吸烟;手部不得涂化妆品;采样人员应在下风处操作,车辆亦应停放在下风处。
C.2.1 采样应在洗井后 2 h 内进行,若监测井位于低渗透性地层,洗井后,待新鲜水回补,应尽快于井底采样。
C.2.3 监测项目中有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执行 HJ 1019 相关要求。
C.2.4 如以原来洗井抽水泵采样,则待洗井完成或水质参数稳定后,在不对井内作任何扰动或改变位置的情形下,维持原来洗井低流速,直接以样品瓶接取水样。离心式抽水泵不适合用于采集挥发性有机物样品。
C.2.5 抽水器操作方法,依其使用说明书或标准操作程序操作。
C.3.1 洗井完成后应尽快进行采样工作,并记录洗井结束时间及开始采样时间。
C.3.2 采样时以原洗井的抽水泵进行采样并维持(或稍微降低)抽水率,直接由采样管以样品瓶接取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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