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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相邻矿山矿区边界优化调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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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相邻

矿山矿区边界优化调整意见的通知

 

陕自然资规〔2024〕2号

 各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好相邻矿山矿区边界优化调整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情形

同时属于下列范围和情形的矿山采矿权人,可申请对矿区边界优化调整:

 

(一)矿区边界相邻,调整区域不涉及空白区、不存在采空区,或存在采空区不影响后续开采的;

 

(二)因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或设备限制等原因,原矿山无法开采或现有经济条件下难以开采,而相邻矿山更适宜开采的;

 

(三)各类证照合法有效。

 

二、基本条件

优化调整的矿山采矿权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采矿权人协商一致,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出让收益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履行到位;

 

(三)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四)不属于引导退出或长期停产停建矿山;

 

(五)不涉及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

 

(六)不存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相关情形,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黑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优化调整程序

矿山采矿权人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资料要求办理矿区边界优化调整:

 

(一)矿山采矿权人编制《矿区边界调整方案》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矿区边界调整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三)省自然资源厅征求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意见,涉及省属国有企业矿山的,同时征求其上级集团公司意见;

 

(四)专家论证可行,且市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含省属国有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均同意后,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矿区边界调整方案》;

 

(五)矿山采矿权人依据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编制《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六)矿山采矿权人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对矿区边界进行调整。涉及省属国有企业矿山的,省自然资源厅将调整结果抄送省国资委。

 

四、相关要求

 

(一)在矿区边界优化调整期间,矿山采矿权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二)为方便出让收益管理和征收,调整区域已处置并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调整后不再继续缴纳,补偿事宜自行协商;调整区域已处置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由原矿山采矿权人继续缴纳,补偿事宜自行协商;调整区域未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由调整后的矿山采矿权人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及省级有关政策缴纳。

 

(三)矿区边界调整后,开采范围与安全生产许可批准范围不一致时,严格按批准范围生产,若需变更开采范围,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开采。矿区边界调整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矿山采矿权人应依法重新报批环评等有关文件。

 

(四)矿山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开采,不得借边界优化调整之名,擅自调整范围。涉及超层越界开采的,应依法处罚到位后方可办理调整手续。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年3月26日

转载自陕西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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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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